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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

创建时间:2021-06-08

冀科平规〔2020〕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支持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技术标准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按照与时俱进原则和依法行政要求,对2018年印发的《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31日

 

以下是附件内容

 
 

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规范河北省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河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企业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是:引导支持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技术标准研究,壮大企业研发队伍,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河北建设。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企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引领支撑企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带动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规模大、基础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科技人员集中、创新活跃、科研开发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布局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采取依托单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方式。鼓励支持企业采用产学研结合、京津冀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和运行实验室。鼓励实验室改组为多主体投资的法人实体,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研发服务。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贯彻“统筹规划、企业主体、择优支持、协同推动、稳步发展、动态管理、有序进出”原则,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建设项目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估,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省级统筹科技经费,通过绩效补助方式引导实验室建设发展,通过省级相关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开发任务。

 

第十条  企业建设实验室、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规划全省实验室体系和布局,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

(三)审定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补助。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的培育和申报推荐。

(三)指导申报企业编制《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和论证《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四)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调整等管理工作。

(六)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配套经费、扶持政策、科研任务等支持。

(七)履行对归口管理实验室绩效补助经费项目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的企业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写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实验室《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体系、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问题。

(三)为实验室提供科研办公场地、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经费保障、支持政策等条件。

(四)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五)对实验室工作和实验室主任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

(六)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调整等工作。

(七)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审定。

(八)实验室为内设机构的,代表实验室履行法人义务、承担相关法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共建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联合人才培养、成果转让、咨询服务、学术交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新建实验室采取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择优建设的方式。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工作计划、支持重点、建设发展要求等,制定印发年度申报通知,申请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诚信惩戒记录。

(二)依托单位是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属于规模大、基础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科技人员集中、创新活跃、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型企业,企业的科研开发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上,其中:是生产型企业的,近三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稳定在1亿元以上、企业年投入研发项目经费(指投入科学技术研究或开发项目的经费,不包括设施建设投入、人员工资和仪器设备投资)均在300万元以上;是服务型企业的,近三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股权投资收益、技术承包收入等)需稳定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投入研发项目经费均在200万元以上。

(三)研究实力强,具有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基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本领域高水平原创性成果或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研发项目,具有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的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科研特色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实验室拥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占比在70%以上,配备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不与本单位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人员交叉重复。

(五)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办公用房,实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实验室的有效建设、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七)实验室与相关领域2个以上国家或省级实验室签订了伙伴实验室协议,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

(八)联合共建的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了共建实验室协议,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九)依托单位承诺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

(十)归口管理部门承诺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扶持政策、科研任务和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请企业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实施方案》。

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书》应当明确建设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总体建设目标、现有基础条件和实现建设发展目标的保障条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及其主要研究内容、实验室管理体系和工作体系,以及科研设施与实验条件建设、人才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建设、开放合作能力建设、管理创新与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五年期的建设发展目标,明确在二年建设期内完成实验室基本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考核验收指标及其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实施方案》、相关佐证材料是省科技厅组织实验室立项评审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制定实验室年度申报指南和立项评审程序、基本条件审查指标、评价评分指标体系、得分计算办法等,在评审前通过年度申报推荐通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回避原则”选择聘用专家组成立项评审专家组,采用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择优确定拟建实验室名单,经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建实验室,省科技厅印发同意建设实验室公文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进入建设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工作,使用“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满且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当提交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各实验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实验室纳入实验室管理序列,根据省科技厅绩效评估工作安排,参加省级企业实验室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可以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审定同意,给予一年时间的建设延长期,延长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组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可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决策、保障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应当赋予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固定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不少于3年。实验室主任聘任或变更,由依托单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学术咨询指导组织,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管理运行、科研项目、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进行咨询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依托单位人员外部、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换届调整程序、会议制度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指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术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并根据科研任务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稳定学术骨干,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事务,承担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工作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围绕研究方向及相关科学问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采用组织自主研究课题、设立开放课题、申请纵向项目、接受横向项目、开展联合研发等方式,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贡献能力。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加强产学研联合合作、京津冀协同创新,建立客座研究和访问学者制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伙伴实验室制度,与相关研究领域2家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优势互补,协同创新,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财务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财政支持实验室建设的相关经费,应当设立独立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支出。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建设实验(试验)功能平台,健全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制度,加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主动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面向需求提供研发成果和咨询服务,推动和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普及,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许可)、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的实验条件、研发数据或研发结果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建立科学评价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进行重组、增加或减少研究方向,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或组织包括学术委员会人员在内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五十条  实验室主任调整、学术委员会主任变更、科研办公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更新。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因股份制改造、企业重组等变更法人名称的,应当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2年建设期内,不得变更实验室名称或调整研究方向。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对实验室建设发展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验室主任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实验室应当按时填报年度统计报表,真实反映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实验室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实验室,并公告评估结果。

 

第五十六条  绩效评估参照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程序进行,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价打分权重。

 

第五十七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实验室工作体系、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研究开发、成果产出、社会贡献、运行管理保障等。

 

第五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专家组给出的绩效评估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撤销五个档次确定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 

 

第五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实验室给予差别性财政经费绩效补助。

 

第六十条  绩效评估为整改档次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的3个月内,由依托单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整改工作总结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实验室资格:

(一)建设期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绩效评估为整改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出现重大违法或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停业、破产,不能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被收购兼并涉及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变化的。

(八)绩效评估确定给予撤销处理的。

(九)延期验收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提交验收或整改申请材料的。

 

第六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冀科平〔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1.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2.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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