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
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
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申报表(总公司) 企业名称①:(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发证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到期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本企业承诺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上填写的所有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其责任由本企业自负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销售额信息
(1)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全部销售额②: (万元)
(2)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产品信息:
序号 | 生产并销售产品名称③ | 产品所对应的 | 销售额(万元) | 是否属于制造业门类(自动生成) | |
1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3 | □是 □否 | ||||
… | □是 □否 |
(3)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_____(万元)(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汇总,无需填报)
(4)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_______(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计算,无需填报)
是否设立属于制造业行业非法人分支机构⑤:□是 □否
如是,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⑥:□是 □否
填表人: 联系手机:
注:
①本表由总公司签署及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上传。
②本表中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③产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分类填写。
④小类名称按照产品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归集选择,代码自动生成。
⑤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
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申报的销售额应汇总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产品信息应包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产品信息。
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 总公司信息
企业名称:(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发证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到期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非法人分支机构①信息
企业名称:(由总公司填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总公司填报)
所属行业:(由总公司填报)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由总公司填报)
本企业承诺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上填写的所有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其责任由本企业自负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信息
(1)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非法人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②: (万元)
(2)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非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产品信息:
序号 | 生产并销售产品名称③ | 产品所对应的 | 销售额(万元) | 是否属于制造业门类(自动生成) | |
1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3 | □是 □否 | ||||
… | □是 □否 |
(3)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_____(万元)(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汇总,无需填报)
(4)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_______(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计算,无需填报)
填表人: 联系手机:
注:
①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本表由总公司签署及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上传。
②本表中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③产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分类填写。
④小类名称按照产品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归集选择,代码自动生成。
附件2
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总公司)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时间 |
1 | ||||
2 | ||||
3 | ||||
4 | ||||
.... |
注:
本名单为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中的总公司名单,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信部门确定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非法人分支机构)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 | 非法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总公司名称 | 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时间 |
1 | ||||||
2 | ||||||
3 | ||||||
4 | ||||||
.... |
注:
本名单为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中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单(不含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工信部门确定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总公司)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再享受 | 不再享受 | 是否设立 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3 | ||||||
4 | ||||||
.... |
注:
1.本名单为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中的总公司名单,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信部门确定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2.不再享受政策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3.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非法人分支机构)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 | 非法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再享受 | 不再享受 | 总公司名称 | 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3 | ||||||
4 | ||||||
... |
注:
1.本名单为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中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单,由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工信部门确定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2.不再享受政策原因包括:A.总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3.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
- 2021-06-08